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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此文件中《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相关内容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此文件中《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相关内容已被废止。
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2014年9月2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十四项地方性法规中不符合行政审批取消和下放的精神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在该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持该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2.删除第三十四条。
(二)《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1.将第八条第一项的“30万元注册资金”修改为“有认缴登记的注册资本”。
2.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吊销营业执照”。
3.将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将第八条第二项“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三万元”修改为“有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同时将第二款的“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修改为“符合公司条件”。
(四)《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删除第七条第四项的“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应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
......
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此文件中《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相关内容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此文件中《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相关内容已被废止。
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2014年9月2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十四项地方性法规中不符合行政审批取消和下放的精神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在该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持该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2.删除第三十四条。
(二)《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1.将第八条第一项的“30万元注册资金”修改为“有认缴登记的注册资本”。
2.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吊销营业执照”。
3.将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将第八条第二项“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三万元”修改为“有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同时将第二款的“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修改为“符合公司条件”。
(四)《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删除第七条第四项的“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应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