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2014年9月25日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8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
  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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