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2014年9月25日

  (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
  第三章 经纪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规范经纪行为,保护经纪人和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纪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合同各方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公民或者经济组织。
  中介服务包括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为合同各方提供信息以及经纪人在委托方要求不公开姓名或者名称于合同他方时,代委托方与合同他方达成协议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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