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2013年1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监督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公众参与、公开公正;
(五) 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 各级人民政府;
(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三)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四)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起草,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制定机关可以委托相关专家、组织起草。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2013年1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监督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公众参与、公开公正;
(五) 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 各级人民政府;
(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三)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四)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起草,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制定机关可以委托相关专家、组织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