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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此文件中《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中《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
2007年4月2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省政府在过去先后七批宣布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基础上,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为重点,组织开展了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合的行政许可事项再一次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的103项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要尽快下放。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工作,坚决杜绝各种变相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完善行政审批方式,简化和规范程序,制定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开。需要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要及时进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删去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一、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1号公布)
(一)第十条关于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的规定。
二、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1999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7号公布)
(二)第十四条关于取水许可预申请的规定。
(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对取水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的规定。
三、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
(2001年2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0号公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修正)
(四)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设区的市饲料管理部门对生产许可证进行初审的规定。
(五)第十一条关于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四、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
(六)第十一条关于动物诊疗用药必须向指定兽药经营单位采购的规定。
(七)第十二条关于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的规定。
五、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
(八)第六条关于一级、二级、三级农业机械维修厂、点等级评审的规定。
(九)第七条关于经培训、考核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规定。
(十)第十一条关于对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年度检验的规定。
(十一)第六条关于农业机械专项维修点等级评审的规定。
六、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
(1999年7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5号公布)
(十二)第十三条关于对申请经营农药单位审查、发放准予经营农药证明文件的规定。
七、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1995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
(十三)第八条第二款关于捕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需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程序规定。
(十四)第十条关于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需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程序规定。
......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此文件中《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中《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
2007年4月2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省政府在过去先后七批宣布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基础上,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为重点,组织开展了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合的行政许可事项再一次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的103项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要尽快下放。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工作,坚决杜绝各种变相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完善行政审批方式,简化和规范程序,制定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开。需要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要及时进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删去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一、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1号公布)
(一)第十条关于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的规定。
二、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1999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7号公布)
(二)第十四条关于取水许可预申请的规定。
(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对取水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的规定。
三、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
(2001年2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0号公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修正)
(四)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设区的市饲料管理部门对生产许可证进行初审的规定。
(五)第十一条关于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四、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
(六)第十一条关于动物诊疗用药必须向指定兽药经营单位采购的规定。
(七)第十二条关于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的规定。
五、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
(八)第六条关于一级、二级、三级农业机械维修厂、点等级评审的规定。
(九)第七条关于经培训、考核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规定。
(十)第十一条关于对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年度检验的规定。
(十一)第六条关于农业机械专项维修点等级评审的规定。
六、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
(1999年7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5号公布)
(十二)第十三条关于对申请经营农药单位审查、发放准予经营农药证明文件的规定。
七、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1995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
(十三)第八条第二款关于捕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需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程序规定。
(十四)第十条关于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需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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