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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农业部关于发布《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的命令
农业部令[2000]第34号
2000年6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于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 长 陈耀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港航法规行政处罚,保障渔业港航法规的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渔业船舶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设施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免予处罚:
(一)因不可抗力或以紧急避险为目的的行为;
(二)渔业港航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
......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农业部关于发布《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的命令
农业部令[2000]第34号
2000年6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于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 长 陈耀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港航法规行政处罚,保障渔业港航法规的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渔业船舶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设施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免予处罚:
(一)因不可抗力或以紧急避险为目的的行为;
(二)渔业港航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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