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题注]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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