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7日

  (2010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二、青岛市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

  三、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

  四、青岛市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

  五、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六、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

  七、青岛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八、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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