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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益政发〔2017〕3号),此文件停止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修改确认继续有效的决定
益政发[2011]21号
2011年9月28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紧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法发[2011]20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上述清理范围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废止、修改和确认继续有效: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电力通信杆线占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函[2005]16号)等3个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区防洪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05]19号)等2个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因其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应予修改(见附件2)。
三、《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2007]4号)等8个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继续有效(见附件3)。
......
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益政发〔2017〕3号),此文件停止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修改确认继续有效的决定
益政发[2011]21号
2011年9月28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紧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法发[2011]20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上述清理范围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废止、修改和确认继续有效: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电力通信杆线占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函[2005]16号)等3个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区防洪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05]19号)等2个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因其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应予修改(见附件2)。
三、《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2007]4号)等8个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继续有效(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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