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7]4号

2007年12月25日

  《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辖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需要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市、县(市)征地拆迁专门机构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拆迁、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的原则。
  严禁多头拆迁,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拆迁安置工作经费必须在征地实施前足额拨付到征地拆迁专门机构的专门帐户,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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