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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此文件中《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1]第3号),此文件中《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2023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5号),此文件中《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中《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规定》《河北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
2011年10月20日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规章的基础上,经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8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代省长 张庆伟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修正案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文中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修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删去第三款。
四、第四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所在地的税率。”
五、删去第五条第一款。
六、第六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镇以外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建设。具体使用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个别需要省调剂使用的,调剂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各设区的市需要内部调剂使用的,由设区的市自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七、删去第七条。
八、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税务机关”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九、删去第九条。
十、第十条改为第八条,并删去“本细则公布前,当年已经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一九八五年缴纳的,属于以前年度的税款)的,除集贸市场的税收和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的税款外,均应按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一、根据以上修改,对本细则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条修改为:“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第四条修改为:“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三、文中的“税务机关”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六、删去第十一条。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此文件中《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1]第3号),此文件中《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2023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5号),此文件中《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中《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规定》《河北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
2011年10月20日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规章的基础上,经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8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代省长 张庆伟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修正案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文中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修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删去第三款。
四、第四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所在地的税率。”
五、删去第五条第一款。
六、第六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镇以外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建设。具体使用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个别需要省调剂使用的,调剂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各设区的市需要内部调剂使用的,由设区的市自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七、删去第七条。
八、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税务机关”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九、删去第九条。
十、第十条改为第八条,并删去“本细则公布前,当年已经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一九八五年缴纳的,属于以前年度的税款)的,除集贸市场的税收和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的税款外,均应按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一、根据以上修改,对本细则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条修改为:“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第四条修改为:“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三、文中的“税务机关”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六、删去第十一条。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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