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2023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5号
2023年9月11日
(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7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3年9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5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认定、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生产,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应当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工匠精神,提高社会公众文化素养,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协调、指导以及相关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科技、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发挥专业和行业优势,按照组织章程和行业规范,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促进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申报认定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按照《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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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5号
2023年9月11日
(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7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3年9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5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认定、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生产,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应当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工匠精神,提高社会公众文化素养,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协调、指导以及相关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科技、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发挥专业和行业优势,按照组织章程和行业规范,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促进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申报认定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按照《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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