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此文件中《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此文件中《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此文件中《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已被废止。
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此文件中《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此文件中《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此文件中《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此文件中《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此文件中《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此文件中《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此文件中《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此文件中《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此文件中《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此文件中《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已被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2011年1月18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1、将第八条“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2、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地)”删除;
  2、将第二十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1、将第二十二条中“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删除第二十三条

  四、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城市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
  2、删除第二十三条

  五、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1、删除题目中的“暂行”二字,修改为:《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
  2、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1、将第二条中的“县级电力主管部门”修改为“供电企业”;
  2、将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辖区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将第五条、第十一条(即现行的第十条)中的“土地”、“城建”分别修改为“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5、删除第八条;
  6、将第十条(即现行的第九条)修改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由电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树木所有者协商解决。”
  7、将第十五条(即现行的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该线路的电力企业,可对用户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存在威胁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
  (2)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多次制止无效或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供电企业应在停止供电前七日书面通知前款规定的用户。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停供的,报设区的市级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8、将第十六条(即现行的第十五条)中的“电力主管部门”修改为“供电企业”;
  9、删除第十八条。

  七、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1、将第七条“报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中的“地”删除;
  2、将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删除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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