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2021年9月27日
(2021年9月27日省政府令第29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良好状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和疏散、物资储备、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由政府投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
本办法所称单位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由相关单位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三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适时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程维护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隶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隶属单位负责;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工程的所有者负责;
(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负责。
......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2021年9月27日
(2021年9月27日省政府令第29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良好状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和疏散、物资储备、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由政府投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
本办法所称单位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由相关单位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三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适时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程维护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隶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隶属单位负责;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工程的所有者负责;
(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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