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此文件中《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此文件中《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此文件中《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此文件中《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此文件中《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此文件中《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此文件中《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决定》(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此文件中《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此文件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已被废止。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2010年7月2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7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1.《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1)将第十条中的“《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四十条中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为“《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修改为“《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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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此文件中《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此文件中《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此文件中《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此文件中《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此文件中《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此文件中《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此文件中《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决定》(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此文件中《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此文件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已被废止。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2010年7月2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7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1.《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1)将第十条中的“《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四十条中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为“《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修改为“《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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