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2024年7月31日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202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技创新,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及其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
  本省健全科技创新领导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研究决定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事项。

  第四条 科技创新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自主创新和开放创新相互促进,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健全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技创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省加快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链,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合作、创新要素流动、创新环境优化,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整体效能。
  本省加强高水平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技领军企业等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优化实验室体系,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建立财政投入、企业投入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的多元化投入体系,完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制,推动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 本省推动完善政府、创新主体、市场等科技评价体系,健全科技评价制度,加强科技评价专业能力建设,强化评价监督和评价结果运用。科技评价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和绩效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完善分层分类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应当根据其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开展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评价。

  第十条 本省推动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提质升级传统产业,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本省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强化科技创新对城乡协调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十一条 本省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激励科技创新。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支持自由探索,强化目标导向,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围绕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研究投入稳定支持机制,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带动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的比例逐步提高。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在本级财政科技投入中的比例。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统筹科研资金投入基础研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出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构建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科技评价、激励保障等制度体系,营造科技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渠道选题和快速立项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围绕非共识、新兴和交叉学科等方向进行自由探索,探索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支持和指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开展有组织科研。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基础研究项目资助体系,健全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长周期评价制度,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提升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
  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允许其自主选题、自行组织、自主使用经费开展科学研究。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完善薪酬激励制度,鼓励和吸引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支持高水平大学建设集聚高端创新资源要素的基础科研平台。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符合基础学科发展规律的支持方式和评价机制,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培养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团队和人才,开展有组织科研,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承担基础研究类财政科研项目,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产业核心技术的基础理论、技术原理和前沿应用等方面研究。
  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围绕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基础研究资助项目,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参与。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有序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建设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运行经费、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各类创新主体可以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科技交流合作。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资助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探索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科技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设立联合基金。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发展规划以及管理制度,审定基金资金预算计划、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以及资助项目等重大事项,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机构运行。
  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行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履行项目组织管理、监督与评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等职责。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专项用于资助基础研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或者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社会力量联合设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

  第三章 技术创新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结合本省重点产业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要,推动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自主可控,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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