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59期 《印花税法》正式实施 条例变法律升级面面观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服役33年的《印花税暂行条例》退出历史舞台。6月底,还配套出台了《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及《关于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对实际执行层面进行了诸多明确。本期热点话题我们将为您梳理印花税法的具体口径及明确事项。

印花税法八大明确事项

一、多主体合同中印花税纳税主体究竟是谁 

二、委托贷款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三、何为在中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合同 

四、涉及多方的产权转移书据如何缴纳印花税 

五、产生产权转移效力的司法判决书、裁决书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六、首次明确了印花税可退、抵税的具体规则 

七、货物联运业务印花税如何缴纳 

八、明确了印花税免税规定中的执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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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执行中的官方口径逐条注释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22号公告注: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2号公告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22号公告注: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2号公告注: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2号公告注: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22号公告注: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14号公告注: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22号公告注: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22号公告注: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14号公告注: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22号公告注: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22号公告注: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22号公告注: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22号公告注: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14号公告注: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14号公告注: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八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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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税目税率及比对

 
印花税法 印花税暂行条例
税目 税率 备注或范围 税目 税率 备注或范围
合同
(指书面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 / / /
买卖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三 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购销合同 购销金额万分之三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承揽合同 报酬的万分之 /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费用万分之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万分之三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22号公告注: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万分之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技术合同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技术合同 所载金额万分之三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租赁合同 租金的千分之一 /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计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保管合同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千分之一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五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产权转移书据 所载金额万分之五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价款的万分之五
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22号公告注: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价款的万分之五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三
营业账簿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 营业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生产经营用账册
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 / / /
/ 权利、许可证照 每件5元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注:红字标识为本次印花税法增加内容,蓝字标识为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内容,红色下划线表示为二者描述不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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