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88期 《公司法》二审稿要点解读

编者按

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和一年前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一次审议稿相比,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中的很多重大修改。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拟作四方面修改,包括:强化股东出资责任、完善公司治理、完善董事责任规定、强化上市公司治理。本期专题梳理了《公司法》二审稿的修订要点的分析解读以及相关修订的影响。

《公司法》修订要点

一、公司治理

在公司治理方面,草案二审稿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设置和职权规定都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

一是进一步规定清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恢复了现行《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职权的列举规定,并明确了股东会可以对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事项(如发行公司债券)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是完善了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已设有监事会并且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的,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三是明确了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进一步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资格要求;

四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灵活性,明确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一)董事会 

(二)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 

(三)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 

(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 

(五)关联交易及关联人范围扩大 

(六)董监高责任扩大 

(七)法定代表人的权责 

二、股东权利

(一)类别股 

(二)知情权 

(三)优先购买权 

(四)优先认购权 

(五)异议股东要求公司回购权 

三、股东义务和责任

(一)股东出资义务 

(二)简易注销下的连带责任 

(三)未按时足额出资股东失权制度 

(四)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五)股份转让限制 

(六)禁止财务资助 

参考文章

《公司法》二审稿解读 [任谷龙,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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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草案二审稿”拟作的重大修改中包括强化股东出资责任。在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的大背景下,“草案二审稿”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也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以下拟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原委以及立法变化进行剖析。

一、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

中国的《公司法》最早采取的是“资本确定原则”,走的是“法定资本制”的道路,对注册资本要求“实缴制”。在此模式下,可以完全确保公司在注册资本方面的资信,显然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提高了公司主体准入的门槛,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

为此,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时,对“法定资本制”适当进行了松绑,采取了“分期缴纳出资”的做法。分期缴纳出资,意味着公司在其注册资本部分到位的情况下即可成立,一定程度上对注册资本的管制进行了放松;但是,从根本上而言,其并没有完全摆脱“法定资本制”的束缚。其关于“首次最低出资额”以及“剩余出资额出资期限”的规定,还是压抑了公司资金筹集活动的灵活性。

在此背景下,2013年12月,《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做了重大改革,与国际上流行的“授权资本制”接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即,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大大放松了对公司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了准入门槛,进而更有利于国民投资兴业,激发市场活力。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立法变化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从法律上赋予了股东在出资方面的“期限利益”,如果可以随意的“加速”股东出资期限的话,势必会形成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根本破坏,很有可能从“授权资本制”再次退回到“法定资本制”。因此,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务必采取谨慎态度。

在“草案一审稿”中,尽管明确了允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主旨,但是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根据“草案一审稿”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新的“草案二审稿”则打破了“草案一审稿”的束缚。根据其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如果“草案二审稿”的上述内容最终被通过的话,这也意味者从立法层面明确,“非公司终止”的情形下,同样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主旨。即,在维持“出资认缴制”的基础上,强化了股东的出资责任。一旦公司“欠债”,又无力偿还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们将不再享有出资认缴的“期限利益”,而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提前缴纳出资用于偿债。

参考文章

公司“欠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从《公司法(修订草案)》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原委及立法变化 [丁志龙、董红军,里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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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

随着《公司法》不断修订完善,这意味着全国66.8万的外商投资企业于2024年底前按照《公司法》相关要求进行合规转化的任务越来越紧迫。

据了解,目前绝大多数外资企业尚未按照3年前即生效的《外商投资法》,实质性地开展向《公司法》的合规转化工作。而这些外资企业向《公司法》的合规转化工作从“质”和“量”上都将是巨大的,加上2021年以来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有很多条款都需要进行变更和清理。以合资合同为例,需要修改的条款可能多达130多项,距离2024年底的最后期限只有2年,剩余的时间越短,与合资对方的谈判就越可能陷于被动。

对于在过渡期届满后未能完成《公司法》合规转化的外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

参考文章

公司合规实务指引系列:外商投资企业向《公司法》合规转化进入倒计时 [姜凤纹,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更多相关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实务问题的解决方案,可参考:

【实务手册】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合规实务手册  [沈悦志,君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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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次审议稿对照表

下表中的加粗字体部分为二审稿修改的内容(二审稿整条为新增的除外),下划线字体部分为一审稿删除的内容。 

参考文章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二次审议稿对照版及简评 [邵铭,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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