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24期 解读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历史机遇

序言

2021年9月2日,习总书记宣布“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这是中国发展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大历史机遇。

为更好地了解新三板、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历史、现在和未来,理解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历程,热点话题通过楔子篇、改革篇、技术篇和展望篇四部分,对为发展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而设立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全面解读,供参考。

第一章 楔子篇

本篇为楔子篇,主要介绍新三板的成立、改革的主要历程和思路。

2012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大新三板试点。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新三板作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的地位。中国证监会随即发布了修改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全面启动新三板扩大至面向全国中小企业的工作。

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新三板从改革设立之初,其定位即是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从近十年之前开始试点和确立新三板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的地位至今,新三板始终坚守服务中小企业的初心,积极探索公开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可行路径,满足了众多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需求,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场内外融资配套体系。自成立以来,新三板吸引了较多“小而美”的优质中小企业挂牌交易。截至2021年9月末,新三板全市场累计服务企业13,457家,其中中小企业占比94%,民营企业占比93%。

毫无疑问,新三板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同时也要看到,新三板在开板初期挂牌公司数量快速增加,但同时挂牌公司质量良莠不齐,整体上估值偏低、交易不活跃,开板后融资总量也持续下降,直接融资功能不断弱化,并未完全发挥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作用。在此情况下,申请挂牌公司数量明显减少,市场上甚至出现了“逃离”新三板的声音。

同时,近年来我国经济存在一定下行压力,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仍然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输血、造血功能,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优质中小企业在创新和发展中面临的融资困难,成为了国家和社会各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上述背景下,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精神,我国近年来开始积极探索新三板的改革工作,以充分落实资本市场实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举措,强化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能力,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

2019年10月,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此后,我国也多次强调要推动新三板改革,例如,201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退出机制,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2020年9月,国务院明确要求“按照中央部署,进一步推动新三板改革,全面落实注册制,切实提升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打造服务中小企业的平台”;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二十一章第三节明确提出“深化新三板改革”。

从201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改革方案看,新三板改革可总结为“3+3+5”,即“三个方向”、“三个坚持”和“五大措施”,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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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改革篇

本篇为改革篇,主要介绍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情况。

一、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深化改革之举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坚持特色发展之路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将给中小企业带来历史性机遇

在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9月3日就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表示,以新三板精选层为基础组建北京证券交易所,目的是在新三板前期改革探索的基础上,突破体制机制上的发展瓶颈,建设一个为创新型中小企业量身打造的交易所,探索新三板支持服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普惠金融之路。

在强调以“中小企业”为中心的战略部署和政策安排的环境下,我国中小企业将在资本市场领域迎来历史性的机遇。具体而言,我们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对中小企业有如下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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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技术篇

本篇为技术篇,主要介绍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概况、申请文件、发行上市条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沪深交易所之间发行上市或挂牌条件、限售和减持等要求的对比,发行上市重点合规问题,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流程等。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仍为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应以正式颁布版本为准。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概况

截至目前,直接适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规则(含征求意见稿)详见下文表格。与该等已颁布的规则相配套的细则、指引和指南等,尚待监管部门未来出台。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考虑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中小企业的定位,整体上,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与沪深交易所各板块的申请文件相比有大幅减少,对拟申请的公司和各中介机构而言也是一定程度上的减负利好。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文件的减少完全不等同于核查、审核工作标准的降低。

鉴于沪深交易所各板块对申请文件的要求差异不大,如下以深市创业板为例,对比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申请文件目录的异同(请注意,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最终版本内容可能发生变化):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条件

(一)行业定位

从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已经公布的规则(含征求意见稿),以及将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有精选层66家企业的行业分类看,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拟上市公司的行业归类无特别限制。

在无特别限制的前提下,北京证券交易所将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

(二)主体资格

1. (持续挂牌)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注:指在新三板挂牌之日起至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连续挂牌满12个月,且申请时是创新层挂牌公司。)
2. (公司治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3. (发行股份和对象的数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4. (发行后股本总额)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5. (发行后股权分布)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三)财务和会计

1.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2.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 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四选一)

1. (市值+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注:预计市值是指以发行人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下同。)

2. (市值+营业收入+现金流)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3. (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4. (市值+研发投入)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五)合法合规性

在合法合规性方面,规则强调发行人不得存在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或者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经济类犯罪、证券类违法、“五安全”)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 (证券类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 (尚未了结的违法、违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尚未消除的失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 (信息披露违法)发行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与其他证券市场准入条件对比

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与其他证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和其他要求对比如下。提请注意,因北京证券交易所目前绝大部分规则仍是征求意见稿,须关注正式颁布版本中的具体规定是否与征求意见稿存在任何差异。

(一)对比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条件与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挂牌条件

鉴于各板块要求申请发行上市或挂牌的公司应具备的主体资格、财务基础规范、财务内控良好、合法合规性等条件并无实质不同,下文主要介绍各板块之间市值和财务指标的差异:  

(二)对比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条件与沪市科创板、深市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

鉴于各板块要求申请发行上市的公司应具备的主体资格、财务基础规范、财务内控良好、合法合规性等条件并无实质不同,下文主要介绍各板块之间市值和财务指标的差异:
 

(三)对比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沪市科创板、深市创业板的限售和减持规则

鉴于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对限售期的要求较为简单,如下仅对比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沪市科创板、深市创业板之间规则的异同。为突出重点、便于理解,下文并未列示全部规则。此外,限售和减持安排较为复杂,在实践中应务必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四)其他方面

此外,就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而言,北京证券交易所还在如下方面区别于沪深交易所,体现了适用于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特点: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重点合规问题

尽管申请发行上市的公司的情况千变万化、各板块的发行上市条件也存在差异,但从合规角度看,“万变不离其宗”、“重者恒重”(“轻者不一定恒轻”)。我们下文结合多年A股IPO项目操办经验,介绍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中应予以关注的合规问题,限于篇幅,下文仅列示重点问题、亦不详细展开,各类问题不分先后:

(一)股东和股本 

(二)主要财产 

(三)技术成果 

(四)公司治理 

(五)业务经营 

(六)关联交易 

(七)同业竞争 

(八)对外投资 

(九)环境保护 

(十)安全生产 

(十一)财务和内控 

(十二)纠纷 

(十三)合规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流程

北京证券交易所实行注册制,与沪市科创板、深市创业板相同,均是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双层审核。不同之处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拟上市公司来自于新三板创新层,因此比沪市科创板、深市创业板多了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同时进入创新层,或者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后申请调入创新层的环节。

在审核时限上,北京证券交易所较之沪市科创板、深市创业板而言相对更短。《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沪市科创板、深市创业板均为3个月),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另计且不超过3个月。

对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具体发行上市流程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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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展望篇

本篇为展望篇,主要介绍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度的建议。

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资本市场改革的破局之举,在制度设计上,别人没有的,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别人有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也可以考虑有,做到建设有自己特色的资本市场体系。如下提出些许建议,以期抛砖引玉,对北京证券交易所“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发展有所贡献。

一、制度动态调整 

二、做市商 

三、直接上市 

四、分拆上市 

五、红筹企业 

结束语

我国经济要结构调整,要转型升级,再一次实现大的飞跃,离不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助推力。在这个注册制的大时代中,借着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的东风,“三十而立”的资本市场必将开启助推我国经济腾飞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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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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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申秋律师,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深圳分所主任,中国证券法学会理事;唐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清华经管研究生;唐律师是中直管理局、建总行、长城资产、诚通、国新等央企顾问。唐律师20年来为新宁物流 、和顺电气 、重庆百货、安源煤业、新洋丰 、三角防务 、回盛生物、百诚医药等几十家企业改制IPO上市、并购重组等提供了100%过会记录的法律服务;编写了《企业改制与发行上市操作实务》等书籍。
联系方式:tangsq@myhrt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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