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为技术篇,主要介绍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概况、申请文件、发行上市条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沪深交易所之间发行上市或挂牌条件、限售和减持等要求的对比,发行上市重点合规问题,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流程等。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仍为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应以正式颁布版本为准。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概况
截至目前,直接适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规则(含征求意见稿)详见下文表格。与该等已颁布的规则相配套的细则、指引和指南等,尚待监管部门未来出台。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考虑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中小企业的定位,整体上,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与沪深交易所各板块的申请文件相比有大幅减少,对拟申请的公司和各中介机构而言也是一定程度上的减负利好。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文件的减少完全不等同于核查、审核工作标准的降低。
鉴于沪深交易所各板块对申请文件的要求差异不大,如下以深市创业板为例,对比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申请文件目录的异同(请注意,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最终版本内容可能发生变化):
创业板申请文件目录 |
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文件目录 |
说明 |
一、招股文件 |
一、发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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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一致 |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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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 |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报告 |
一致 |
2-2 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决议 |
一致 |
2-3 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决议 |
一致 |
2-4 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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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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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行人监事会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书面审核意见 |
北交所增加 |
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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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三、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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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关于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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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3-1-2 发行保荐书 |
3-1 发行保荐书 |
一致 |
3-1-3 上市保荐书 |
3-2 上市保荐书 |
一致 |
3-1-4 保荐工作报告 |
3-3 保荐工作报告 |
一致 |
3-1-5 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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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3-1-6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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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3-2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四、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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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
4-1 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
一致 |
3-2-2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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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3-2-3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
4-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
一致 |
3-2-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4-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一致 |
3-2-5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4-4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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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 |
北交所增加 |
3-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
五、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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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法律意见书 |
5-1 法律意见书 |
一致 |
3-3-2 律师工作报告 |
5-2 律师工作报告 |
一致 |
3-3-3 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
5-3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
一致 |
3-3-4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
5-4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
一致 |
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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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7-1 发行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草案) |
一致 |
4-2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
4-3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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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4-4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确认文件(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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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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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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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5-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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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5-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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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5-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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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5-1-4 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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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5-1-5 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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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5-2 发行人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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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5-2-1 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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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5-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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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5-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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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5-3 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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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5-4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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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5-5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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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
六、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
一致 |
6-1 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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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6-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 |
6-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 |
一致 |
6-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
6-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
基本一致 |
6-4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 |
6-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如有) |
一致 |
七、其他文件 |
七、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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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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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7-1-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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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7-1-2 发行人律师就7-1-1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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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7-1-3 特许经营权证书(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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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7-2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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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7-2-1 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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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7-2-2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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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7-2-3 重组协议(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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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7-2-4 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书(申报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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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7-2-5 高级管理人员、员工配售协议(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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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7-2-6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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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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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 |
北交所增加 |
7-3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 |
7-5 特定行业(或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 |
一致 |
7-4 承诺事项 |
7-3 承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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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7-3-1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一致 |
7-4-2 有关消除或避免相关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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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7-4-3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
7-3-2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
基本一致 |
7-4-4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
7-4-5 发行人监事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
7-4-6 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
7-3-3 发行人、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
一致 |
7-4-7 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
7-4-8 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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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7-5 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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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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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7-5-2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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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删除 |
7-5-3 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 |
7-4 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及保荐人核查意见(如有) |
基本一致 |
7-6 保荐协议 |
7-6 保荐协议 |
一致 |
7-7 其他文件 |
7-7 其他文件 |
一致 |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条件
(一)行业定位
从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已经公布的规则(含征求意见稿),以及将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有精选层66家企业的行业分类看,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拟上市公司的行业归类无特别限制。
在无特别限制的前提下,北京证券交易所将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
(二)主体资格
1. (持续挂牌)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注:指在新三板挂牌之日起至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连续挂牌满12个月,且申请时是创新层挂牌公司。)
2. (公司治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3. (发行股份和对象的数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4. (发行后股本总额)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5. (发行后股权分布)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三)财务和会计
1.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2.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 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四选一)
1. (市值+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注:预计市值是指以发行人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下同。)
2. (市值+营业收入+现金流)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3. (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4. (市值+研发投入)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五)合法合规性
在合法合规性方面,规则强调发行人不得存在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或者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经济类犯罪、证券类违法、“五安全”)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 (证券类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 (尚未了结的违法、违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尚未消除的失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 (信息披露违法)发行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与其他证券市场准入条件对比
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与其他证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和其他要求对比如下。提请注意,因北京证券交易所目前绝大部分规则仍是征求意见稿,须关注正式颁布版本中的具体规定是否与征求意见稿存在任何差异。
(一)对比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条件与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挂牌条件
鉴于各板块要求申请发行上市或挂牌的公司应具备的主体资格、财务基础规范、财务内控良好、合法合规性等条件并无实质不同,下文主要介绍各板块之间市值和财务指标的差异:
市值和财务指标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创新层 |
基础层 |
股本+市值+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市值不低于2亿元)发行后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
1. 基础层调入创新层:股本不低于2,000万,最近2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2.挂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条件相同 |
无对应指标 |
股本+市值+收入+现金流 |
(市值不低于4亿元)发行后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
1. 基础层调入创新层:股本不低于2,000万,最近2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
2.挂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条件相同 |
无对应指标 |
股本+市值 |
无对应指标 |
1. 基础层调入创新层:股本不低于5,000万,最近有成交的60个交易日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
2. 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
无对应指标 |
市值+收入+研发投入 |
(市值不低于8亿元)发行后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最近一年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
无对应指标 |
无对应指标 |
市值+研发投入 |
(市值不低于15亿元)发行后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
无对应指标 |
无对应指标 |
(二)对比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条件与沪市科创板、深市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
鉴于各板块要求申请发行上市的公司应具备的主体资格、财务基础规范、财务内控良好、合法合规性等条件并无实质不同,下文主要介绍各板块之间市值和财务指标的差异:
市值和财务指标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沪市科创板 |
深市创业板 |
市值+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 |
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
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
市值+净利润+营业收入 |
无对应指标 |
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
同科创板 |
市值+营业收入 |
无对应指标 |
市值不低于30亿元,且最近一年收入不低于3亿元 |
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收入不低于3亿元 |
市值+营业收入+现金流 |
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
市值不低于20亿元,最近一年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 |
无对应指标 |
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 |
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
市值不低于15亿,最近一年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
无对应指标 |
市值+研发投入 |
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
无对应指标 |
无对应指标 |
市值+产品或技术 |
无对应指标 |
市值不低于40亿元,主营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发展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市场经济空间大,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至少需要一个核心产品获批进行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应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
无对应指标 |
(三)对比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沪市科创板、深市创业板的限售和减持规则
鉴于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对限售期的要求较为简单,如下仅对比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沪市科创板、深市创业板之间规则的异同。为突出重点、便于理解,下文并未列示全部规则。此外,限售和减持安排较为复杂,在实践中应务必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序号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沪市科创板 |
深市创业板 |
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 |
(其他主要股东)
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
未明确规定。 |
未明确规定。 |
3 |
(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4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
相同。 |
相同。 |
5 |
(未盈利情形)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款规定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款规定。 |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相关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
6 |
(集中竞价减持上市前股份的数量)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三个月内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除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
(四)其他方面
此外,就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而言,北京证券交易所还在如下方面区别于沪深交易所,体现了适用于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特点:
1. 不强制现金分红。规则中要求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但仅系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优先顺序。
2. 不强制限制独立董事人数。规则中未强制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3. 不强制设立专门委员会。规则中鼓励(而非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以及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4. 灵活设计股权激励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除基本平移新三板精选层的制度安排外,还借鉴上市公司监管经验进行了适度调整,例如,允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允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等(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的可行性、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5. 关于“三大变化”。规则中未明确要求拟上市公司不得存在最近24个月内控制权、主营业务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但提请注意,《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拟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存在对公司“经营稳定性”等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参照目前仍有效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经营稳定性”包括最近24个月内控制权、主营业务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考虑到监管层拟基本平移原精选层的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式制度中亦很可能作出同等规定。我们建议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制度颁布前,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公司不对其控制权、主营业务或管理团队作出非必要的调整。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重点合规问题
尽管申请发行上市的公司的情况千变万化、各板块的发行上市条件也存在差异,但从合规角度看,“万变不离其宗”、“重者恒重”(“轻者不一定恒轻”)。我们下文结合多年A股IPO项目操办经验,介绍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中应予以关注的合规问题,限于篇幅,下文仅列示重点问题、亦不详细展开,各类问题不分先后:
(一)股东和股本
1. 股东身份。例如,股东中是否包含被限制或被禁止投资入股的现任或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存在“三类股东”、境外股东,是否存在员工持股或激励情形(含虚拟股),是否有客户、供应商。
2. 股东出资。例如,是否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如是,是否办理了评估、过户交割等手续,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或权属争议等。
3. 股东关系。例如,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亲属、投资、任职等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对赌。
4. 股东变更。例如,控制权是否稳定,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合理,国有股东是否已履行了评估和审批、备案等程序。
(二)主要财产
1. 财产独立、完整。例如,公司是否在不动产、注册商标等方面依赖关联方。
2. 财产取得。例如,公司是否已就全部固定资产或不动产办理了建设、产权手续,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形。
3. 财产使用。例如,公司是否未针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的重大变化办理变更或重新审批手续,是否未经审批而占用或使用集体土地(不限于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建筑物,对不动产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划用途。
(三)技术成果
1. 技术独立、稳定。例如,主营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是否依赖第三方(无论是否为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出现频繁、重大的变动。
2. 技术取得。例如,是否有合作研发或委托研发、是否存在不当安排,是否来源于技术人员原单位的职务成果。
3. 技术使用。例如,是否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4. 技术保护。例如,公司是否采取了完善的技术保护措施。
(四)公司治理
1. 人员资格。例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过各类处罚或处理、是否存在失信情形,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真正的独立性。
2. 人员稳定。例如,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的重大变化。
3. 忠实、勤勉义务。例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情形,是否存在侵占公司商业机会的情形。
(五)业务经营
1. 资质。例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请注意,是“各个环节”)必需的许可、备案等资质是否已齐备。
2. 供应商。例如,供应商是否为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允,是否集中度较高(除特殊行业外)、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异常新增重要供应商情形,是否履行了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委托加工、外协等情形,是否存在不合理的重大应付账款。
3. 客户。例如,客户是否为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允,是否集中度较高(除特殊行业外)、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异常新增重要客户情形,是否存在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是否存在经销商、经销商是否具备业务经营资质,是否履行了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不当行为,是否存在不合理的重大应收账款。
(六)关联交易
1. 合理性、必要性、规范性和公允性。例如,关联交易是否具备真实、合理的背景和商业逻辑,是否确实必要,是否已经过公司有权机构审批,是否有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定价方式是否合理。
2. 独立性。例如,联交易产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是否占公司相应财务指标较大比例,是否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
(七)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如适用)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特别应注意是否有“同业不竞争”情形。
(八)对外投资
如公司存在境外投资的,应特别注意初始投资时的发改、商务和外汇手续,以及后续投资(境内主体对原有境外主体增加投资、境外主体在境外再投资、直接或间接转让境外主体股权等)时的发改、商务、外汇和税务手续。
(九)环境保护
1. 污染物排放。例如,生产活动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处理情况,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 资质。例如,是否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生产活动是否符合所许可的内容。
3. 手续。例如,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等相关制度,是否涉及重大变化。
(十)安全生产
1. 资质。例如,是否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方面的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
2. 手续。例如,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实施并通过了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审查、定期的安全评价等手续,是否涉及重大变化。
(十一)财务和内控
1. 研发费用。例如,公司研发费用是否真实、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是否影响纳税。
2. 其他应收、应付款。例如,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
3. 股份支付。例如,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计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应当但未作为股份支付处理的股权转让或其他交易。
4. 对外担保。例如,公司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而提供对外担保(特别是关联担保)的情形。
5. 融资。例如,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转贷、票据融资等行为。
(十二)纠纷
公司是否存在与任何主体、涉及任何方面的争议或纠纷(无论是否已涉诉),特别是有关公司不动产、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争议或纠纷。
(十三)合规
1. 公司。例如,公司是否存在任何方面的任何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罚),特别是可能直接影响公司存续、正常生产经营的处罚,是否存在所受行政处罚虽不属于重大性质、但数量较多的情形。公司亦应做好日常各项工作,避免出现被任何主体举报的情形。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例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流程
北京证券交易所实行注册制,与沪市科创板、深市创业板相同,均是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双层审核。不同之处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拟上市公司来自于新三板创新层,因此比沪市科创板、深市创业板多了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同时进入创新层,或者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后申请调入创新层的环节。
在审核时限上,北京证券交易所较之沪市科创板、深市创业板而言相对更短。《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沪市科创板、深市创业板均为3个月),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另计且不超过3个月。
对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具体发行上市流程介绍如下:
阶段 |
工作 |
备注 |
(一)申请前咨询 |
申请前咨询(如有) |
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就重大疑难、重大无先例事项等涉及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咨询;确需当面咨询,应当预约。 |
/ |
(二)申请与受理 |
发行人提交申请文件 |
发行人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摘录主要文件):
1.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2. 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
4.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5. 保荐工作报告;
6.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7. 法律意见书;
8. 律师工作报告。 |
由发行人委托保荐机构通过审核系统提交。 |
北京证券交易受理 |
1. 北京证券交易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
3.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多次补正的,补正时间累计计算。 |
1. 存在补正时,北京证券交易所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发行人最终提交补正文件的时间为准。
2. 保荐机构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两次被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报送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3. 从此前A股IPO的实践看,最易导致不予受理的情形涉及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例如:(1)上述主体不具备相关资质;(2)上述主体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3)上述主体因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 |
发行人预披露 |
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发行人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
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前,发行人应当对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予以更新并披露。 |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 |
1. 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机构审核 |
首轮审核问询 |
(1)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首轮审核问询。
(2)审核机构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审核要求:解释和说明相关问题及原因;补充核查相关事项;补充提供新的证据或材料;修改或更新信息披露内容。 |
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前,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 |
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首轮问询 |
(1)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补充调查和核查,逐项回复审核问询事项,补充或者修改相应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2)回复文件应当在收到审核问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经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和具体回复时限,可延长首轮问询回复时限,但延期一般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1)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存在疑问的,也可与审核机构进行沟通;确需当面沟通的,应当预约。
(2)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对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中,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发行人应当说明豁免披露的理由,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豁免披露理由不成立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
审核机构继续审核问询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机构在收到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可继续问询:
(1)发现新的需要问询事项;
(2)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回复未能有针对性地回答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或者审核机构就其回复需要继续审核问询;
(3)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仍未满足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要求;
(3)其他情形。 |
/ |
发行人/中介机构继续回复问询 |
同首轮问询回复,此处略。 |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 |
审核机构约见、调阅(如有) |
在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需要:
(1)约见问询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2)调阅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相关的资料。 |
/ |
审核机构现场检查(如有) |
在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发现发行人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实施现场检查。 |
/ |
审核机构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 |
审核机构收到问询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出具审核报告,并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 |
/ |
2.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 |
上市委员会审议 |
参会委员就审核机构审核报告的内容和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发表意见,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
(1)如有要求,发行人代表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到会接受问询,回答参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2)在此前的A股IPO审核实践中,通常由发行人2人(一般为熟悉公司情况的董事长,以及财务总监或其他人员)、保荐机构2人(2名保荐代表人)参会。 |
上市委员会暂缓审议(如有) |
(1)发行人存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待进一步核实,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
(2)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对发行人的同一发行上市申请,上市委员会只能暂缓审议一次。 |
/ |
3. 北京证券交易所形成审核意见 |
同意或终止审核 |
(1)北京证券交易所结合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2)上述事项应当在审核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但下列情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回复问询,补充、修改申请文件;审核机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进行专项核查等。 |
(1)上市委员会认为发行人符合相关条件,但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有关信息的,审核机构通知保荐机构组织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核对、通报参会委员,最终由北京证券交易所再次出具审核意见。
(2)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
报送证监会 |
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审核资料以及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 |
(四)中国证监会注册 |
发行注册审核 |
(1)中国证监会在发行注册审核中,主要关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但下列情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回复注册问询,补充、修改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进一步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等。 |
/ |
注册问询(如有) |
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向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问题。 |
中国证监会在注册环节进行问询的情形较为常见。 |
退回补充审核(如有) |
(1)中国证监会认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北京证券交易所补充审核。
(2)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机构对被要求补充审核的事项重新审核,并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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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发行上市和撤销注册 |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撤销注册。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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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注册 |
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
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