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潮府[2006]45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报告”修改为“报到”。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安置补助金包括基本补助金和军龄补助金二项。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0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1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二)转业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2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对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以及五、六级残疾军人的,增加20%的基本补助金。“
附:修改后的《潮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二○○七年九月十日
潮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政策,进一步推进安置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冬季起服役期满列入本市安置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下称退役士兵)。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下称安置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公安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确保本办法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 安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直和各县、区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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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潮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潮府[2006]45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报告”修改为“报到”。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安置补助金包括基本补助金和军龄补助金二项。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0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1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二)转业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2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对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以及五、六级残疾军人的,增加20%的基本补助金。“
附:修改后的《潮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二○○七年九月十日
潮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政策,进一步推进安置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冬季起服役期满列入本市安置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下称退役士兵)。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下称安置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公安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确保本办法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 安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直和各县、区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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