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试行办法

锦州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试行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此文件已失效。

锦州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试行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6号

2007年7月13日

  《锦州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7月3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志强

  锦州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规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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