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财建﹝2017﹞23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9号

2006年7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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