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豫政办[2004]120号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豫政办[2004]120号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健康发展。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八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4]120号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于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二○○四年十月八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制定以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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