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2004年5月27日
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本市的区县安置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由市民政局负责统一印制,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区县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区县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的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培训人数列入预算,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包括:进行求职登记、提供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推荐和档案存放管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办理存档手续,并在办理自谋职业证的2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考试,其服役期视为其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
2004年5月27日
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本市的区县安置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由市民政局负责统一印制,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区县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区县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的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培训人数列入预算,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包括:进行求职登记、提供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推荐和档案存放管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办理存档手续,并在办理自谋职业证的2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考试,其服役期视为其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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