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提出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到军队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缓解就业上岗压力,从2007年10月1日起,凡我市退出现役的城镇士兵(含士官),原则上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方法,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中、省驻荆单位的退役士兵,仍按原安置渠道进行安置。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1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7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
符合我市城镇安置条件,与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义务兵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
二、自谋职业证的印制、发放、使用和管理
(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省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核发并登记,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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