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已经200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人民防空建设,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提高本市的整体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区人民政府的发展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并应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民防空经费
第七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应增加。
第八条 市、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经费,纳入市、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主要包括:
(一)人民防空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经费。
(二)人民防空工程、指挥所、人员与物资掩体、医疗救护和疏散干道等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三)政府工程兼顾人民防空工程需要修建的配套工程和设备设施的经费。
(四)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经费。
(五)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经费。
(六)人民防空的宣传教育经费。
(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装备及训练经费。
第十条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主要包括:
(一)各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维护管理经费。
(二)参加群众防空组织训练及装备经费。
(三)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
(四)警报社会化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人民防空经费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市、区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截留。
第十二条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引进外资等多种投资形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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