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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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1998年8月13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同级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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