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38号)精神,为确保在2006年8月底全面完成我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安排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校大学生除外)、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逾期半年不报到者,取消其安置资格。
退役义务兵和二期以下复员士官的档案接收工作截止于2006年1月底,转业士官和三期以上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6年5月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研究新举措,坚持依法安置与深化安置改革相结合,全面实行安排就业和扶持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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