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2006年3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自谋职业的对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城镇安置条件而自愿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已经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列为自谋职业对象。
二、自谋职业的申办程序: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当地安置部门报到结束之日起两月内,向当地安置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15个工作日后,与当地安置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即可自谋职业,享受聊城市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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