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转业士官
经山东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接收,由济南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集体交接,本人持有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转业士官。
(二)义务兵和复员士官
1、服役期满经部队批准正常退役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服役不满十年的)。
2、2002年冬季以后入伍城镇义务兵有非农安置卡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8级(原二等、三等)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义务兵和复员士官。
4、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
5、服役期间母亲户口按国家规定农转非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
6、异地入伍的城镇义务兵和结婚不满两年异地入伍的士官,不得在我市安置。
我市2004年冬季共接收退役士兵483人,符合国家政策需要政府给予安置的208人,其中,有88人选择了自谋职业(占城镇义务兵和退役士官的80%),有120人参与考核考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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