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拟订的《关于提高本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提高本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优发[2005]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本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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