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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民法发[2011]3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2005]17号
2005年7月19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有关精神,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54号文)规定,依照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标准提高后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民法发[2011]3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2005]17号
2005年7月19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有关精神,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54号文)规定,依照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地方残疾抚恤补助金标准提高后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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