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的抚恤金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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