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6]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5]167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未安置和安置后未上岗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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