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6]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5]167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未安置和安置后未上岗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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