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1996年10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和国家的专门规定实施。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公民和接兵部队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的公民,不分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和本条例服兵役。
每年征集新兵的数量、范围、对象、时间和要求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下达的征兵命令执行。
各单位必须承担上级下达的征集兵员任务,完成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四条 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兵期间应当成立征兵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征兵办公室。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1996年10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和国家的专门规定实施。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公民和接兵部队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的公民,不分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和本条例服兵役。
每年征集新兵的数量、范围、对象、时间和要求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下达的征兵命令执行。
各单位必须承担上级下达的征集兵员任务,完成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四条 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兵期间应当成立征兵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征兵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