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6号将本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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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征兵工作条例
1985年10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校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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