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南京军分区政治部《南京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南京军分区政治部《南京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区县人武部:

中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南京军分区政治部拟定的《南京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新形势下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对于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国防事业的发展。

南京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层人武部是国防体制和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是指街道、乡

(镇)、开发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专门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干部(以下简称为专武干部)。

专武干部是基层做好民兵预备役、国防动员、兵役和国防教育等项工作的骨干,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的来源之一,在军地双重领导下,由军事机关政治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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