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我市接收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含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者);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虽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因部队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需要安排退出现役,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因身体原因服役不满10年需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需通过省组织的有关医疗机构的鉴定。

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安置。其中,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或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或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对立功受奖人员、伤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优先照顾。

  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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