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3月29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和市委二届二十五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维护广大优抚对象(指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根据拥军优属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确定每年8月为本市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月;
(二)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 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新闻单位开设国防教育专栏或专题节目,加强对军事和国防知识、双拥法规、双拥典型事迹的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四)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