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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吉政发〔2023〕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4]52号
2004年12月31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驻吉林省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吉发[2000]7号)要求,为推进驻吉林省军队(含武警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把城市(镇)规划区内军队单位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地方市政建设有关规定,对需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连接的,要铺至营区边界,优先安排入网,并在收取入网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军队战备、训练、生活用水用电,按实际消耗核定供应指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价格。军事机关、通信枢纽、重要目标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和开通双路供电、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热应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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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吉政发〔2023〕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4]52号
2004年12月31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驻吉林省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吉发[2000]7号)要求,为推进驻吉林省军队(含武警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把城市(镇)规划区内军队单位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地方市政建设有关规定,对需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连接的,要铺至营区边界,优先安排入网,并在收取入网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军队战备、训练、生活用水用电,按实际消耗核定供应指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价格。军事机关、通信枢纽、重要目标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和开通双路供电、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热应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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