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关于一九八七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关于一九八七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对未开除军籍的刑满释放的军队干部,由于没有明确的安置政策,致使这部分人员长期滞留在部队。为了使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党纪、军纪处分的干部得到适当安置,根据党的"给出路"的政策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参照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党纪、军纪处分干部的安置,特作如下通知,望遵照执行。
一、刑满释放干部,应由其原部队重新确定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行政级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