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84]55号

1984年7月16日

  我国对刑事犯罪分子实施惩罚的根本目的在于把他们中的大多数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除了劳动改造机关要认真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外,在他们刑满释放后,各有关单位、街道、社队,都要继续做好帮教工作,给予参加学习、工作、劳动的机会,促使他们走上正路,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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