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题注] (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此文件已被修订。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1997年5月31日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发展继续教育事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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