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政规〔2023〕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2]6号

2002年1月11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对我省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作用,落实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省政府的贯彻实施意见,以及财政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坚持省对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我省从1999年起,省对地、州、市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以来,各地、州、市之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与实际需要不平衡的矛盾得到一定缓解,粮食销区结余、产区不足的情况有所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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