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题注] (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日公布, 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云南省人民政府提请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2004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
  (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
  (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
  (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
  (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
  (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
  (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
  (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 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速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