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9号

2024年9月26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下列2件地方性法规
  (一)《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修改下列1件地方性法规
  将《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的“质监、物价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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