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本文中有关《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规定废止)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40号),此文件中《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30号),此文件中《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997年12月3日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决定对《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15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检验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对检举上述人员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努力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云南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修改为:“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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