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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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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令[2006]第474号)此文件被废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
(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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