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5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2005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遵循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业协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务逐步转移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依法组建协会,促进、扶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发起组建、加入行业协会,认真履行会员职责,并在资金、人员、办公条件等方面为行业协会提供支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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